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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更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确认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足拒绝》等文件精神,更进一步强化和完备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我局对《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展开了修改,月底2019年第4次局务不会审查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1日 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报》(国办发〔2015〕56号)、原环保部《关于前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道德判断及处置办法》(环发〔2015〕175号)《重庆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渝自筹放〔2018〕34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16〕219号)等法律法规及环境监测标准规范,更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社会服务不道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限于于具备适当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获取环境监测社会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名录管理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名录管理。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填写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依申请人转入名录。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管理,并对涉及内容展开动态动态改版。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在其上审批转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及其技术能力、服务类别和在有效期内的证书证书等信息。 第三章接续业务类型 第五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接续企业事业单位或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的以下环境监测服务: (一)污水处理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二)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状况自律调查监测、污水处理许可监测; (三)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 (四)环境伤害检验评估监测、清洁生产审查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证书监测; (五)市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按照国家拒绝有序放松公益性和监督性监测领域,采行政府出售方式委托或登录的其他监测。 第六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管理。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接续环境监测服务,应该依法与委托方签定服务合约,具体服务的时间、范围、数量、质量拒绝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希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监测活动全过程信息,自动提供该次监测活动的统一编码,并在涉及监测报告上不予标示。监测活动上报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作为名录排序及政府订购服务的最重要参照。
第八条委托方应付其委托不道德和监测数据、结果的用于负责管理。 委托方不得强令、威逼、指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人员伪造、假造监测数据,不得有采行不不顾一切方式阻碍取样口(点)或周围局部环境,人为操控、介入或者毁坏污水处理单位生产状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展开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出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等弄虚作假不道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生态环境局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的组织专家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接续监测业务情况。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获取监测工作情况表格。专家组对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签定的环境监测服务协议(合约)、有关监测报告,检查若无超范围接续监测业务。
(二)机构及人员资质与接续监测业务范围的合乎性。机构资质确认证书否在有效期内,监测业务所牵涉到的项目否在资质确认证书范围内。监测人员所分担的监测项目否在持证上岗项目范围内。监测机构及人员更改情况否动态改版。
(三)监测程序规范性检查。监测方法否现行有效地并在资质确认证书附表内,方法搭配依据否准确;监测仪器设备搭配否准确;标准物质的用于否符合质控必须;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否规范并可本源。 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积极开展盲样考核、核对监测等能力检验和飞行中检查。
第十一条从业不道德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需严格执行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遵从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在监测中不得有下列伪造、假造或者勾结伪造、假造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不道德: (一)予以批准后部门表示同意,私自停驶、更改、变动环境监测点位或者蓄意转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人为操控、介入或者毁坏污水处理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三)蓄意替换、藏匿、被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溶解、导电、吸取、过滤器、转变样品留存条件等方式转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四)蓄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蓄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 (五)蓄意改动、阻碍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营状态或者移除、改动、减少、阻碍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置、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用于试剂、标样阻碍仪器; (六)蓄意不现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 (七)伪造、封存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 (八)对原始数据展开不合理求和、权衡,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开具监测报告或者公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杂讯; (九)私自改动数据; (十)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完全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 (十一)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完全一致,或者没适当原始数据; (十二)监测报告的副本与原件不完全一致; (十三)假造监测时间或者亲笔签名; (十四)通过仪器数据仿真功能,或者植入仿真软件,凭空分解监测数据; (十五)并未积极开展取样、分析,必要开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取样、但并未开办烟道取样口,开具监测报告; (十六)并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留存,造成无法对监测结果展开审核; (十七)强令、指使有关人员伪造、假造监测数据; (十八)无正当理由,监测人员多次监测并借此挑选出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签请示监测数据; (十九)其他弄虚作假的不道德。 第十二条专家组已完成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递交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专家组检查情况,按照涉及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检查结果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在出售服务、环境管理、环境执法人员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具的监测数据、报告不应严苛审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找到涉及问题,不应的组织展开监测数据本源检查,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检举委托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的弄虚作假不道德,拒绝接受检举的生态环境局应该为举报人保密,对能获取基本事实线索或涉及证明材料的检举,应该不予法院。 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局应该建立健全长胜鼓舞、明知惩戒的行业监督机制,创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不当信用信息,并向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分享。
同时通过查找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找到该机构及关键岗位人员有不当记录的,应予以审批。 第五章违规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不存在但不仅仅限于下列不道德的,市生态环境局将适当机构、法定代表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规信息列于不当记录,在名录管理信息系统中向社会发布。 (一)取样、分析等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上岗培训,并未持有人涉及监测项目合格证书或予以机构内部考核合格; (二)关键岗位人员更改没按涉及规定办理;违规北航监测人员的; (三)监测仪器设备搭配不准确或不符合监测方法必须; (四)监测方法不是现行有效地,方法搭配依据不准确; (五)质控措施或标准物质用于不符合要求; (六)监测报告信息不原始、数据逻辑性劣、编报不规范等; (七)原始记录或监测报告与监测活动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七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不存在下列不道德的,市生态环境局将适当机构、法定代表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划入黑名单,并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 (一)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弄虚作假不道德之一的; (二)超范围、超强有效期积极开展监测的。
远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接续监测业务;监测报告、原始记录牵涉到的监测方法或项目不出资质确认证书附表内;监测人员所开具监测数据不出本人持证范围内;资质确认证书不出有效期内; (三)与委托方串通蓄意影响监测客观性的。与委托方蓄意串通,采行转变工况或溶解废气污染物等更改监测条件;与委托方蓄意串通,掩饰委托方多达污染物废气标准或者多达重点污染物废气总量掌控指标的事实;与委托方蓄意串通,造成自动监测设施运营不长时间等; (四)拒不接受市或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不道德。 第十八条对划入黑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人员限期排查,已完成排查并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查通过,方可中止黑名单管理。
审查方式还包括:笔试、现场操作者展示或盲样考核等。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找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第二次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中不道德的,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监测技术人员解散名录管理,3年内不得申请人转入名录。 第二十条对划入黑名单期间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开具的任何监测数据、结果,市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不得运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于其开具的监测数据、结果的,法律后果自行分担。 第二十一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惩处外,还应该与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毁坏的其他责任者分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企业不存在勾结伪造、假造监测数据,以及在监测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道德的,市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用情况划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审批及考核、停止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金、划入人民银行联合报系统。 对于通过伪造、假造监测数据违法废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能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法》涉及规定展开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不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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